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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瑞簡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瑞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變造之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駕駛執照上之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記載甲○○前於八十六年間因麻藥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並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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