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瑞簡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三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麻將牌壹付、新台幣貳佰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