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罪,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經具保人柯文筠繳納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 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執行中傳喚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 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