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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 四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 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O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 重約O‧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所 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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