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罪,前經
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甲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罪,經具保人
甲○○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
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執行中
迭經
傳喚及
拘提未獲,有
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
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皓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