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停止
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受刑人於執行中
迭經
傳喚及
拘提未獲,有
送達回證
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