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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受刑人於執行中傳喚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 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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