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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號、八十九年 度聲沒字第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之海洛因0.一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淨重為零點零二公克,有該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自係違禁物 無訛。依上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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