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奉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四月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