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對
違禁物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
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殘留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個、注射針筒陸支及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
重約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殘渣袋二個、注射針筒六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O‧四公克均係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佳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