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洪淑萍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洪淑萍之未婚夫即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
傳喚不到,
拘提未獲,而
通緝之,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到案後,本院以其
犯罪嫌疑重大,逃亡通緝歸案,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以兩人準備結婚,而被告係獨子,有年邁雙親要照顧,並有許多債務等待
解決云云,而聲請准其具保而停止羈押。
三、經查:該案係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後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目前,該案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其羈押之原因及
其必要性俱未消失,如予開釋,顯難執行。據此,本件聲請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
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