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八一一執聲乙字第
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
保人甲○○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培 仁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