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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八一一執聲乙字第 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 保人甲○○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培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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