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家中父母均年邁且有重病,加上大哥留下七歲幼子,聲請
人內心非常不安,惟恐無法再見父親,而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涉有販賣毒品重嫌,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聲請人亦未附具任何
證據
證明其父即將病逝之說,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麟 倫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