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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中父母均年邁且有重病,加上大哥留下七歲幼子,聲請 人內心非常不安,惟恐無法再見父親,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涉有販賣毒品重嫌,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聲請人亦未附具任何證據 證明其父即將病逝之說,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麟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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