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0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本院瑞芳簡
易庭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三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培 仁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告刑
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
├────┼───┼────┼───┼────┼─────┼────┤
│89執1439│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瑞簡│..│
│號 │ │八月十四│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18號 │ │
│毒品 │六 月│日 │毒偵18│ │.⒐⒙ │ │
│ │ │ │5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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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
├────┼───┼────┼───┼────┼─────┼────┤
│90執3號 │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訴字│..⒓│
│槍砲 │一 年│五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第524號 │ │
│ │三 月│一日 │偵2136│ │.⒒.⒐ │ │
│ │併罰新│ │號 │ │ │ │
│ │台幣陸│ │ │ │ │ │
│ │萬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