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恐嚇等罪,經本院及本院基隆簡易庭先後判處有期
徒刑六月、七月、一年二月、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培 仁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告刑
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
├────┼───┼────┼───┼────┼─────┼────┤
│毒 品│徒 刑│八十八年│基隆地│ │年度基簡│.7.11 │
│(執丙 │ │十二月十│檢署│基隆地院│字第號 │ │
│778號) │六 月│五日 │毒偵13│ │.⒈ │ │
│(二吸) │ │ │34號 │ │ │ │
├────┼───┼────┼───┼────┼─────┼────┤
│毒 品│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易字│.⒐⒉ │
│(執丙 │ │三月十九│檢署│基隆地院│第370號 │ │
│1190號) │七 月│日 │毒偵14│ │.⒏⒏ │ │
│(二吸) │ │ │7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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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下頁)
(續上頁)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
┌────┬───┬────┬───┬────┬─────┬────┐
│毒 品│徒 刑│ │基隆地│ │年度訴字│.⒒ │
│(執緝 │一 年│.⒊⒊ │檢署│基隆地院│第493號 │ │
│丙號) │二 月│ │偵1587│ │.⒐⒛ │ │
│(二轉)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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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 嚇│徒 刑│ │基隆地│ │年度訴字│.⒎⒊ │
│(執丙 │ │.⒊⒑ │檢署│基隆地院│第401號 │ │
│1224號) │七 月│ │偵1416│ │.⒋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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