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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麟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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