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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 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 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三號被告甲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送戒治期滿後,業經該署為起訴 之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重約0.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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