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五
五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將其釋放(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茲被告經合法
傳喚,拒不到案執行
有期徒刑六月
,
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本院
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
送達證書各二紙、
囑託拘提函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一紙在卷
可稽,
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
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
按對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