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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五 五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將其釋放(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有期徒刑六月 ,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 送達證書各二紙、囑託拘提函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一紙在卷可稽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 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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