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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王哲賢強盜乙案,自六月五日收押至今已三個多月 ,惟一切證據都是王哲賢無中生有,且另一被告沈婷婷除未經收押外,現並經檢 察官為起訴處分,從未與被告當面對質過,此對被告有失公平;又被告父親年 事已高,現因被告官司煩憂入院,懇請鈞長予以具保候審,日後當隨傳隨到,絕 不食言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 國九十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年九月五日解除禁見。雖聲請人即被告仍 以其並未實施強盜犯行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情 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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