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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00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犯偽造文書、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 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培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 ├────┼───┼────┼───┼────┼─────┼────┤ │執322 │有期徒│八十八年│基隆地│ │年度上訴│.⒉ │ │號 │刑 │九月二十│檢署│高等法院│字第3710號│ │ │偽造文書│六 月│八日 │偵6592│ │.⒈⒗ │ │ │ │ │ │號 │ │ │ │ ├────┼───┼────┼───┼────┼─────┼────┤ │執609 │有期徒│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易字│.⒌⒎ │ │號 │刑 │十二月十│檢署│基隆地院│第21號 │ │ │竊盜 │六 月│七日 │偵5201│ │.⒉⒛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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