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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二日核准假釋,惟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火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 月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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