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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家庭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 法九O矯字第三OO一O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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