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二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法九
0矯字第0三OOO九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火 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 月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