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法九O矯
字第三OO一O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拾貳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月二十
一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