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
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號、二一
七四號、二二三一號、二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肆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 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 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