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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邱琦瑛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四號、第二九五 三號、第四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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