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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文得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蘇文得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 蘇文得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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