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林達傑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
羈,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黃 麟 倫
法 官 姚 貴 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