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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林達傑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 羈,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黃 麟 倫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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