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
七號),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非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設備均
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其內所含之影片視聽著作權係美商丙○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有,未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甲○○竟基於侵害著作權之
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間起,
至九十年二月間止,在台北縣金山鄉內之影音光碟出租店,租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影音光碟片後,擅自在台北縣○○鄉○○村○○○路○○○號住處,未經上開公
司之同意或授權,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設備,利用EASY CD燒錄
程式,用光碟燒錄方式,重製上開影視光碟片,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
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甲○○在上址住處
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盜版影音光碟片(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業經著作財產權人撤回
告訴,
詳後述)、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設備與如附表四所示之空白光碟片等物。
二、案經被害人美商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
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
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
文。本院基隆簡易庭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
,應由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
業據被告甲○○在本院審理中
自白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
音光碟片扣案
可佐,且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公司指訴
綦詳,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罪證明確,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查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業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以下稱修正後著作權
法),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予以修正,另訂於修正後著作權法第
九十一條第二項。本件被告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
製份數超過五份之行為,在修正後著作權法中,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之「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
份」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然依修正前著作權法,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應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者比較適用結果,以上開修正後著作權法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著作權法之規定
。換言之,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非意圖營利而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罪。被告所為數重製行
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
連續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在重製影
音光碟片供己使用,並非意圖營利,犯罪之手段平和,
智識程度中等,所生之危
害尚非鉅大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
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又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犯第九
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因
該條文並無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等語,故仍應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設備,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二、
四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自無從為沒收之
諭知,但被告在本院審理中業已表
明「拋棄」,併敘明之。
四、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警查獲時,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侵害戊○○○股份有限公司著
作財產權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六片被查扣,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違反著作
權法罪嫌云云。惟查:
㈠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本章之罪,須
告訴乃論」,修正後著作權法
第一百條前段亦有明定。
㈡查
告訴人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意旨認
係觸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戊○○○股份有限公司具狀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應
依法為
不受理判決,但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即具有連續犯之
裁
判上一罪關係,審判上無從分割,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敘明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介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陳淑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
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盜版影音光碟
編 號 名 稱 數 目 著作權人 備 註
(單位
:片)
一、 哈拉猛男秀 二 美商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火星任務 二 美商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驚天動地六十 二 美商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秒
四、 變人 二 美商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 KISS情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人
六、 致命武器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七、 致命武器2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八、 致命武器3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九、 蝙蝠俠3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十、 蝙蝠俠4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十一、 終極神差 三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十二、 一個頭兩個大 二 美商廿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 永不妥協 二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獵殺U–57 二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十五、 往日柔情 二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 冒牌老爸 二 美商丁○○○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 決戰時刻 三 美商丁○○○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 心靈角落 三 美商己○○○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 明日帝國 二 美商庚○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黎明生機 二 美商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傲笑江湖 二 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總計 二十一部影片 共四十五片
【附表二】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之盜版影音光碟
一、 28天 二 戊○○○股份有限公司
二、 重裝武器大作 二 戊○○○股份有限公司
戰
三、 烈血時刻 二 戊○○○股份有限公司
總計 三部影片 共六片
【附表三】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一台、螢幕一台、燒錄機一台、滑鼠一個、鍵盤一個。
【附表四】
空白光碟片三百二十五片、色情光碟片七百九十七片、未據告訴之重製影音光碟片四
十五片、VCD目錄九頁、電信費收據七頁、外接式數據機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