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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簡字第 9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為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丙○○於96年4 月 5 日10時30分左右,在其基隆市○○區○○街○○號住處,為 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因而查獲,並扣得其 所有供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之用的電腦 主機1台。 二、被告明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影片,均 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為 侵害,審酌其非出於牟利之動機,所用之侵權手段,犯罪後 未設詞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犯罪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者,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 )另有規定者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 2分之1;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 時,減其宣告刑,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 之刑;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 該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 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此罪之時間 既在96年4月24日前,且所犯之罪不在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 不得減刑之列,自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第9 條之規定,減其罪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即將所宣告之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詳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本院認其 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來茲,而啟自 新。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 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 法第98條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係被告所有 供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之用乙節,業據 被告供明在卷,自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諭知沒 收。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 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2568號   被   告 丙○○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附表所示影片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視聽著作,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基隆市○○區○○街 ○○號住處,在未經該等著作權人同意之情形下,利用電腦上 網,在其架設之「諸事大吉-紅塵瞬光影音記憶盒」網站上( 網址http://clubbox.co.kr/sammedias),提供該等影片檔 案之下載點供登入上開網站之不特定之人得以點選下載該等 影片,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之公開傳輸權警方據報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移送偵辦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之自白。(二)附表所示著作權人 之指訴、證人乙○○之證述。(三)卷附上開網站之網頁列 印資料、網路用戶申請資料、著作權證明文件。(四)扣案 之電腦1台。 二、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2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 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影片名稱 │ 著作權人 │被告提供下載 點之時間│ ├──┼──────┼──────────┼────── ────┤ │ 1 │神鬼奇航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95年8月11日 │ │ │ │限公司 │ │ ├──┼──────┼──────────┼────── ────┤ │ 2 │海防最前線 │同上 │96年1月18日 │ ├──┼──────┼──────────┼────── ────┤ │ 3 │阿波卡獵逃 │同上 │96年1月18日、 96年1月│ │ │ │ │26日 │ ├──┼──────┼──────────┼────── ────┤ │ 4 │超人再起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95年7月21日 │ ├──┼──────┼──────────┼────── ────┤ │ 5 │血鑽石 │同上 │95年12月29日 │ ├──┼──────┼──────────┼────── ────┤ │ 6 │神鬼無間 │同上 │96年1月13日 │ ├──┼──────┼──────────┼────── ────┤ │ 7 │龍騎士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96年1月9日、 95年12月│ │ │ │份有限公司 │29日 │ ├──┼──────┼──────────┼────── ────┤ │ 8 │博物館驚魂夜│同上 │96年1月13日 │ ├──┼──────┼──────────┼────── ────┤ │ 9 │玩命關頭3:東│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95年7月1日 │ │ │京甩尾 │責任合夥 │ │ ├──┼──────┼──────────┼────── ────┤ │ 10 │五路追殺令 │同上 │96年3月11日 │ ├──┼──────┼──────────┼────── ────┤ │ 11 │特務風雲 │同上 │96年1月13日、 96年3月│ │ │ │ │4日 │ ├──┼──────┼──────────┼────── ────┤ │ 12 │命運好好玩(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95年7月21日 │ │ │神奇遙控器) │有限公司 │ │ ├──┼──────┼──────────┼────── ────┤ │ 13 │惡靈戰警 │同上 │96年3月4日、 96年3月8│ │ │ │ │日 │ ├──┼──────┼──────────┼────── ────┤ │ 14 │當幸福來敲門│同上 │96年1月13日、 96年3月│ │ │ │ │8日 │ ├──┼──────┼──────────┼────── ────┤ │ 15 │德州電鋸殺人│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96年1月13日 │ │ │狂:從頭開始 │公司 │ │ ├──┼──────┼──────────┼────── ────┤ │ 16 │記憶裂痕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96年1月13日 │ │ │ │限公司 │ │ └──┴──────┴──────────┴────── ────┘ [案由摘要]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