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
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為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丙○○於96年4 月
5 日10時30分左右,在其基隆市○○區○○街○○號住處,為
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執行搜索,因而查獲,並扣得其
所有供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之用的電腦
主機1台。
二、被告明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影片,均
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為
侵害,
審酌其非出於牟利之動機,所用之侵權手段,犯罪後
未設詞
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又犯罪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者,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
)另有規定者外,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
2分之1;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
時,減其宣告刑,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
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
之刑;又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
該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
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此罪之時間
既在96年4月24日前,且所犯之罪不在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
不得減刑之列,自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第9 條之規定,減其罪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即將所宣告之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詳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前未
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其犯罪後始終坦承
犯行,本院認其
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
之虞,因認其所受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來茲,而啟自
新。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 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
法第98條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係被告所有
供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之用乙節,
業據
被告供明在卷,自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諭知沒
收。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
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2568號
被 告 丙○○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附表所示影片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視聽著作,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基隆市○○區○○街
○○號住處,在未經該等著作權人同意之情形下,利用電腦上
網,在其架設之「諸事大吉-紅塵瞬光影音記憶盒」網站上(
網址http://clubbox.co.kr/sammedias),提供該等影片檔
案之下載點供登入上開網站之不特定之人得以點選下載該等
影片,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之
公開傳輸權。
嗣警方據報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移送偵辦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之
自白。(二)附表所示著作權人
之指訴、
證人乙○○之證述。(三)卷附上開網站之網頁列
印資料、網路用戶申請資料、著作權證明文件。(四)扣案
之電腦1台。
二、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2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
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影片名稱 │ 著作權人 │被告提供下載
點之時間│
├──┼──────┼──────────┼──────
────┤
│ 1 │神鬼奇航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95年8月11日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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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海防最前線 │同上 │96年1月18日
│
├──┼──────┼──────────┼──────
────┤
│ 3 │阿波卡獵逃 │同上 │96年1月18日、
96年1月│
│ │ │ │26日
│
├──┼──────┼──────────┼──────
────┤
│ 4 │超人再起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9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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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血鑽石 │同上 │95年12月29日
│
├──┼──────┼──────────┼──────
────┤
│ 6 │神鬼無間 │同上 │96年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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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龍騎士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96年1月9日、
95年12月│
│ │ │份有限公司 │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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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博物館驚魂夜│同上 │96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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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玩命關頭3:東│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95年7月1日
│
│ │京甩尾 │責任合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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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五路追殺令 │同上 │96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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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特務風雲 │同上 │96年1月13日、
96年3月│
│ │ │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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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命運好好玩(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95年7月21日
│
│ │神奇遙控器)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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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惡靈戰警 │同上 │96年3月4日、
96年3月8│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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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當幸福來敲門│同上 │96年1月13日、
96年3月│
│ │ │ │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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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德州電鋸殺人│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96年1月13日
│
│ │狂:從頭開始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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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記憶裂痕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96年1月13日
│
│ │ │限公司 │
│
└──┴──────┴──────────┴──────
────┘
[案由摘要]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