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33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
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所犯如附表二「罪名欄」所示之
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二「
科刑欄」所示之刑,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均減刑如附表二「科刑欄」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日日會週轉、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
壹張、「黎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片拾貳張及空白
商業本票壹本,均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0000000000李先
生」名片壹張、「黎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片拾貳
張及空白商業本票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5年12月間某日起,印製「日日會週轉、0000
000000李先生」及「黎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等
名片發放,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電話,以此方
式向不特定人表示可貸予現款,
適有丙○○、丁○○因經濟
困窘,須款孔急,
乃撥打上開電話與乙○○聯絡借款,乙○
○乃基於趁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之
故意,自96年1 月3 日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丙○○
位於基隆市○○街○○○ 號之雞排店,以附表所示之利息計算
方式,貸予丙○○附表所示款項,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丁○○係推由丙○○向乙○○借款,丙○○再將借得
之款項交予丁○○,故附表借款人均係丙○○)。
嗣丙○○
因不
堪高額利息負擔,乃於96年3 月9 日報警處理,經警當
場在基隆市○○街○○○ 號丙○○經營之炸雞排店內,
逮捕前
往收取利息之乙○○,並扣得乙○○
持有之丙○○所簽發供
為借款擔保之本票1 張(面額40萬元、付款人丙○○)、乙
○○所有預備供重利行為用之「日日會週轉、0000000000李
先生」名片1 張、「黎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後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
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
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
之1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犯之罪,
核屬同法第376
第2 款之罪,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即非屬合議審判案件,合
先敘明。
二、又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進行
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
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
案之審理,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即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
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
證
人即被害人丙○○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據證人丁○○證
述在卷,且有被告書立之收款明細表影本2 張、被告所使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被告開立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資料
及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附卷
可稽,並有本票1 張(面額40
萬元、付款人丙○○)、「日日會週轉、0000000000李先生
」名片1 張、「黎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片12
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扣案
可佐,被告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綜上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
犯行洵堪認
定,應
依法論科。
二、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核表一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
罪。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之重利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不
同,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
審酌本案雖肇因於證人即被害人丙○○有借款之需求,
然慮及被告時值壯年,不圖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妄想以高
利貸之方式謀取暴利,且因此造成丙○○更重之經濟負擔,
所生危害非輕,足見被告價值觀念之偏差及所為之不可取,
並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行為後,立法院業於96年6 月15日三讀通過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並經總統公布自96年7 月16日起
施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重利行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 月24日之前,且所犯之罪名復非該條例所定不應減刑之罪
,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輕其刑度二分之
一,併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日日會週轉、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
1 本,係被告所有預備供重利行為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本
之本票1 張(面額40萬元、付款人丙○○),係證人丙○○
所簽發而交予被告供借款之擔保,被告並非該本票之所有人
,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 借款 │ 借款 │ 預扣 │利息計算方式 │
│ │ 日期 │ 金額 │ 利息 │ │
├───┼───┼───┼───┼──────────┤
│ ⒈ │96年1 │80,000│5,600 │每7 日計息1次 ,收取│
│ │月3日 │元 │元 │5,600 元 。 │
├───┼───┼───┼───┼──────────┤
│ ⒉ │96年1 │50,000│3,500 │每7 日計息1次 ,收取│
│ │月5日 │元 │元 │利息3,500元。 │
├───┼───┼───┼───┼──────────┤
│ ⒊ │96年1 │10,000│700元 │每7 日計息1次 ,收取│
│ │月8日 │元 │ │700 元。 │
├───┼───┼───┼───┼──────────┤
│ ⒋ │96年1 │30,000│無 │3 天還3000元(其中2,│
│ │月18日│元 │ │400 元為本金,600元 │
│ │ │ │ │為利息)。被告已收取│
│ │ │ │ │4 次。 │
│ │ │ │ │註:本件
起訴書原記載│
│ │ │ │ │預扣利息1,200 元,嗣│
│ │ │ │ │經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無預扣利息,且收取利│
│ │ │ │ │息方式如上。 │
├───┼───┼───┼───┼──────────┤
│ ⒌ │96年1 │20,000│無 │3 天還2,000 元(其中│
│ │月19日│元 │ │1,600 元為本金,400 │
│ │ │ │ │元為利息)。被告已收│
│ │ │ │ │取3 次 │
│ │ │ │ │註:本件起訴書原記載│
│ │ │ │ │預扣利息900 元,
嗣經│
│ │ │ │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無│
│ │ │ │ │預扣利息,且收取利息│
│ │ │ │ │方式如上。 │
├───┼───┼───┼───┼──────────┤
│ ⒍ │96年1 │20,000│2,100 │每7 日計息1次 ,每週│
│ │月25日│元 │元 │3 收取2,100元。 │
├───┼───┼───┼───┼──────────┤
│ ⒎ │96年1 │30,000│6,000 │每10日計息1次 ,收取│
│ │月29日│元 │元 │600 元 │
├───┼───┼───┼───┼──────────┤
│ ⒏ │96年2 │30,000│4,000 │每7 日計息1 次,收取│
│ │月1日 │元 │元 │6,000 元。 │
├───┼───┼───┼───┼──────────┤
│ ⒐ │96年2 │60,000│10,000│每7 日計息1次 ,收取│
│ │月2日 │元 │元 │6,000 元。 │
├───┼───┼───┼───┼──────────┤
│ ⒑ │96年2 │80,000│20,000│每5 日計息1次 ,收取│
│ │月5日 │元 │ 元 │20,000 元。 │
├───┼───┼───┼───┼──────────┤
│ ⒒ │96年2 │60,000│ 無 │3 天還6,000 元(其中│
│ │月6日 │元 │ │4,800元為本金,1,200│
│ │ │ │ │元為利息)。被告已收│
│ │ │ │ │取7 次。 │
│ │ │ │ │註:本件起訴書原記載│
│ │ │ │ │預扣利息2,000 元,日│
│ │ │ │ │息2,000 元,嗣經公訴│
│ │ │ │ │檢察官當庭更正無預扣│
│ │ │ │ │利息,且收取利息方式│
│ │ │ │ │如上。 │
├───┼───┼───┼───┼──────────┤
│ ⒓ │96年2 │30,000│ 無 │3 天還3,000 元(其中│
│ │月27日│元 │ │2,40 0元為本金,600 │
│ │ │ │ │元為利息)。被告已收│
│ │ │ │ │取6 次。 │
│ │ │ │ │註:本件起訴書原記載│
│ │ │ │ │預扣利息8,000 元,日│
│ │ │ │ │息1,000 元,嗣經公訴│
│ │ │ │ │檢察官當庭更正無預扣│
│ │ │ │ │利息,且收取利息方式│
│ │ │ │ │如上。 │
└───┴───┴───┴───┴──────────┘
附表二
┌──┬───────┬────────────────┐
│編號│罪名 │科 刑 │
├──┼───────┼────────────────┤
│ ⒈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⒉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⒊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⒋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⒌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⒍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⒎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⒏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⒐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⒑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⒒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
│ ⒓ │刑法第344 條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重利罪 │幣1,000 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扣案之「日日會週轉、│
│ │ │0000000000李先生」名片1 張、「黎│
│ │ │明融資阿民(小民)0000000000」名│
│ │ │片12張及空白商業本票1 本,均沒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