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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5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 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減刑後之易 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 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 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第16條、第34條亦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乙○○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 經本院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又犯 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故附表所 列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應擇最有 利於受刑人標準,即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併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 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月娥 附表: 受刑人乙○○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減│有期徒刑2 月(減│有期徒刑6 月(減│ │ │為有期徒刑1 月,│為有期徒刑1 月,│為有期徒刑3 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3,000元折算1│臺幣3,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 │ │日) │日) │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0條第1 項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 月17日 │96年4 月17日 │96年4 月1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2284號 │字第2284號 │偵字第1211號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2│96年度基簡字第52│96年度基簡字第83│ │ 實 │ │9 號 │9 號 │1 號 │ │ 審 ├───┼────────┼────────┼────────┤ │ │判 決 │96年6 月20日 │96年6 月20日 │96年7 月2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地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2│96年度基簡字第52│96年度基簡字第83│ │ 判 │ │9 號 │9 號 │1 號 │ │ 決 │ │ │ │ │ │ ├───┼────────┼────────┼────────┤ │ │判 決 │96年7 月16日 │96年7 月16日 │96年8 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 │備 註 │字第1898號 │字第1898號 │字第2016號 │ │ │ │ │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執聲字第324號 受 刑 人 乙○○、男、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址:臺北縣○○鎮○○○路○號之10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計附: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3份。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檢察官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減為一月 │有期徒刑2月(減為一月 │ │ │3000元折1日) │3000元折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6.4.17 │96.4.1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2284│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2284│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29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29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6.20 │96.6.20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29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29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7.16 │96.7.16 │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98│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98│ │ │號 │號 │ └──────────┴────────────┴────────────┘ ┌──────────┬────────────┬────────────┐ │ 編 號 │ 3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減為三月 │ │ │ │1000 元折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6.4.17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 │1211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831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7.20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831號 │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08.13 │ │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016│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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