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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5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數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裁 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2之「減刑後徒刑、拘役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記載「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 1年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所為之96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原 本及裁定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其減 刑之徒刑為5月、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其減 刑之徒刑為11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以附表編號1、2之「減刑後徒刑、拘 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記載「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自係文字之誤算、誤繕,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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