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12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詳如後附聲請書而載。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關
於沒收之規定,其他
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
於刑法總則第38 條沒收規定之
適用,而查獲之第1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
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係禁止
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度聲沒字第120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
被 告 甲○○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路108之3號8樓
一、按違建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送臺灣基隆看守所附設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檢
察官於96年7月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為
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被告
為警查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6年6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0560號
鑑定書1紙在卷
足憑,屬違
禁物,爰依
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