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王廷立
訴訟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福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
勞訴字第12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為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1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