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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連洲 代 理 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 由三之限制。 保證人呂嘉麟擔保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 人提供之薪資證明正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1月3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 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 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2,35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 34%,並由債務人之兄長呂嘉麟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於 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當、可行: (一)債務人於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並於 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有債務人於100年11月3日提 出之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在職證明書正本 、100年9月28日提出之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 書正本在卷足憑。 (二)就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每月收入為正 職23,000元加計兼職8,500元合計為31,500元,其更生 方案計算以每月收入31,500元加計債務人姊姊呂菁華協 助還款3,000元(卷內有呂菁華出具之切結書)減去債務 人自己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交通、日用品、瓦斯 、水電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必要費用,第1年至第8年 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24,500元,且為提高債 權人受償金額,並將還款期限延長為8年,顯見有還款 誠意。參酌債務人住居之臺灣省基隆市地區,依內政部 社會司所公佈之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 元 ,該最低生活費僅係供法院於審究債務人生活必要費 用之參考,尚難概以9,829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之 上限。是上開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仍未逾一 般人之生活程度,應認係屬合理。 (三)債務人之父親呂文勇、母親呂賴勝之生活費用皆由債務 人之胞兄呂嘉麟所扶養,母親之房貸亦由呂嘉麟負擔( 有呂嘉麟將款項轉入呂賴勝帳戶之轉帳明細影本附卷可 稽),債務人僅支出家中之水電費,已屬扶養義務人中 分擔扶養費甚少者,債權人仍對該扶養費有所質疑者, 並不可採。 (四)另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稱債務人於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之收入恐 有疑義,理由為該公司為債務人胞兄呂嘉麟所出資且其 曾擔任公司代表人。惟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法人,其 意思表示需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行之,該胞兄縱 有出資並經選任為董事長,亦不得據此而強行曲解公司 為法人運作之本質,即債務人於該公司兼職所領取之薪 資係由法人所支付,並由其胞兄個人支付債務人,故 債權人之主張實無理由。 (五)債務人依附表所示更生方案如此還款已盡其最大之努力 ,故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裁定如主文。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 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 (如股票、基金等)。⑵禁 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 車。⑷不得購買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 :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 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 ,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附表: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 │ 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24,500元 │ │ 。 │ │2.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 │ │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 │ │ 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 │ 式,並依期履行。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916,574元。 │ │4.清償總額:2,352,000元。 │ │5.清償成數:約34%。 │ │6.呂嘉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更生方案履│ │ 行之保證人。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 │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 │ │ 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償金額│8年償還 │ │ │(新台幣)│比例│ │總額 │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448,313 │6.48│1,588元 │152,448 │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元 │% │ │元 │ │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718,244 │10.3│2,543元 │244,128 │ │公司 │元 │8%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96,588 │8.63│2,114元 │202,944 │ │有限公司 │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623,979 │9.02│2,210元 │212,160 │ │有限公司 │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54,256 │10.9│2,673元 │256,608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1%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02,13│26.0│6,385元 │612,960 │ │股份有限公司 │9元 │6%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63,453 │5.25│1,286元 │123,456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24,015 │11.9│2,918元 │280,128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1%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85,587 │11.3│2,783元 │267,168 │ │有限公司 │元 │6%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6,916,57│100 │24,500元 │2,352,00│ │ │4元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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