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連洲
代 理 人 李淵聯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
由三之限制。
保證人呂嘉麟
擔保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亦有債務
人提供之薪資證明
正本在卷
足憑。再
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1月3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
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
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2,35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
34%,並由債務人之兄長呂嘉麟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於
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
債權人。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於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並於
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有債務人於100年11月3日提
出之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在職證明書正本
、100年9月28日提出之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
書正本在卷足憑。
(二)就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每月收入為正
職23,000元加計兼職8,500元合計為31,500元,其更生
方案計算以每月收入31,500元加計債務人姊姊呂菁華協
助還款3,000元(卷內有呂菁華出具之
切結書)減去債務
人自己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交通、日用品、瓦斯
、水電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
必要費用,第1年至第8年
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24,500元,且為提高債
權人受償金額,並將還款期限延長為8年,顯見有還款
誠意。
參酌債務人住居之臺灣省基隆市地區,依內政部
社會司所公佈之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 元
,
惟該最低生活費僅係供法院於審究債務人生活必要費
用之參考,尚難概以9,829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之
上限。是上開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仍未逾一
般人之生活程度,應認係屬合理。
(三)債務人之父親呂文勇、母親呂賴勝之生活費用皆由債務
人之胞兄呂嘉麟所扶養,母親之房貸亦由呂嘉麟負擔(
有呂嘉麟將款項轉入呂賴勝帳戶之轉帳明細影本附卷
可
稽),債務人僅支出家中之水電費,已屬
扶養義務人中
分擔
扶養費甚少者,債權人仍對該扶養費有所質疑者,
並不可採。
(四)另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稱債務人於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之收入恐
有疑義,理由為該公司為債務人胞兄呂嘉麟所出資且其
曾擔任公司代表人。惟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法人,其
意思表示需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行之,該胞兄
縱
有出資並經選任為董事長,亦不得據此而強行曲解公司
為法人運作之本質,即債務人於該公司兼職所領取之薪
資係由法人所支付,並
非由其胞兄個人支付債務人,故
債權人之主張實無理由。
(五)債務人依附表所示更生方案如此還款已盡其最大之努力
,故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爰裁定如主文。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
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 (
如股票、基金等)。⑵禁
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
車。⑷不得購買
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
: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
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
,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附表: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
│ 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24,500元 │
│ 。 │
│2.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 │
│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 │
│ 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
│ 式,並依期履行。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916,574元。 │
│4.清償總額:2,352,000元。 │
│5.清償成數:約34%。 │
│6.呂嘉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更生方案履│
│ 行之保證人。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
│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 │
│ 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償金額│8年償還 │
│ │(新台幣)│比例│ │總額 │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448,313 │6.48│1,588元 │152,448 │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元 │% │ │元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718,244 │10.3│2,543元 │244,128 │
│公司 │元 │8%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96,588 │8.63│2,114元 │202,944 │
│有限公司 │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623,979 │9.02│2,210元 │212,160 │
│有限公司 │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54,256 │10.9│2,673元 │256,608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1%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02,13│26.0│6,385元 │612,960 │
│股份有限公司 │9元 │6%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63,453 │5.25│1,286元 │123,456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24,015 │11.9│2,918元 │280,128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1%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85,587 │11.3│2,783元 │267,168 │
│有限公司 │元 │6%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6,916,57│100 │24,500元 │2,352,00│
│ │4元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