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台灣正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盛書明
代 理 人 李念國
律師
相 對 人 耀銘實業公司(JACGA INDUSTRIAL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譚思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
補正相對人耀銘實業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耀銘實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住居所資料及向相對人為送達而無法送達之通
知函、信封、收件回執
正本,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2月1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
。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