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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台灣正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書明 代 理 人 李念國律師 相 對 人 耀銘實業公司(JACGA INDUSTRIAL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譚思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 補正相對人耀銘實業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耀銘實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資料及向相對人為送達而無法送達之通 知函、信封、收件回執正本,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2月1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 。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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