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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基小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6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      告  鄭泰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就附表部分漏予記載,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原判決之附表(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信用卡
51,734
49,554
20
97年11月9日
2
現金卡
28,760
28,760
18.25
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