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基小字第6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判決正本就附表部分漏予記載,茲發現與原本不符,
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
爰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原判決之附表(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