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基小調字第537號
原 告 凱翔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永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康壯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3,768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