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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基小調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調字第537號 原   告 凱翔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壯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3,76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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