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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基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原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黎美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李文玲 訴訟代理人 李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室內工程合約書第6條載稱:「若因 本契約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友好態度協商解決。 如無法解決,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該室內工程合約書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 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因此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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