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運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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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薛傳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光因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