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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基簡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傳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光因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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