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13號
原 告 瑞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銘煌
訴訟代理人 陳筱郁
被 告 陳建志
劉真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漏載「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應予更正。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