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信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琦
被 告 鉅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訴訟代理人 蕭孟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8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