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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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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信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 被   告 鉅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訴訟代理人 蕭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8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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