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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吟 訴訟代理人 李水木 上 訴 人 鄭建忠 被 上訴人 林國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 付超過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 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壹拾貳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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