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淑吟
訴訟代理人 李水木
上 訴 人 鄭建忠
被 上訴人 林國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
連帶給
付超過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
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壹拾貳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