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生銘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春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張振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瓊真
上列
當事人間為請求
損害賠償聲請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
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
法第0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之請求之
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茲
聲請人(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
上揭規定,自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