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陳明隆
訴訟
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
陳炎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東佑木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55,
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