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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隆達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俞娥 訴訟代理人 俞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23,853.00元(即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又原告既委任俞永昌為訴訟代理人,亦應提出委任狀,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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