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隆達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俞娥
訴訟代理人 俞永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清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23,853.00元(即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又原告既委任俞永昌為訴訟代理人,亦應提出
委任狀,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