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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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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鄭士明       吉崴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原   告 鄧朝棟 被   告 皇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鄭士明、吉崴有限公司、鄧朝棟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3,207,050元、2,328,502 元、7,324,060 元 ,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248 元、24,067元、73,5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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