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鄭士明
吉崴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鄭士明
原 告 鄧朝棟
被 告 皇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原告鄭士明、吉崴有限公司、鄧朝棟請求之
訴訟標的
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3,207,050元、2,328,502 元、7,324,060 元
,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248 元、24,067元、73,5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