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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余 烈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應繳之裁判費;如原告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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