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漢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達
尤馨慧
吳茂榕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勝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宏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後段」之記載,應
更正為「本判決主文第一項」。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