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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得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貨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306.元(即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 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 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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