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清得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貨款,前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向本院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306.元(即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
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
為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建清